協議離婚停看聽!簽字前這些你注意到了嗎?最新2024離婚協議書範本索取
好聚好散是結束一段婚姻關係可遇不可求的句點。
在臺灣除了直接進入訴訟由法院裁判離婚外,尚可利用協議方式,把離婚後的財產歸屬、子女親權行使方式等白紙黑字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碰到問題時必須進入漫長的司法程序內爭訟。
而協議離婚要件有哪些?離婚協議書怎麼寫?離婚律師透過本文,告訴讀者協議離婚的要件以及離婚協議書需具備的事項,也歡迎讀者透過LINE免費諮詢及索取離婚協議書範本。
目錄一、協議離婚的優點
二、協議離婚的基本要件
三、離婚協議書需具備事項
(一)雙方基本資料
(二)離婚意願聲明
(三)財產分配及贍養費
(四)子女監護權
(五)子女扶養費
(六)探視權安排
(七)其他特約事項
四、注意事項
(一)找專業人士幫忙
(二)內容要明確
(三)保留證據
五、結語
六、常見問答(FAQs)
一、協議離婚的優點
相較於打官司離婚,協議離婚有幾個好處:
- 省時省錢 - 不用花大把時間和金錢在法院來來去去
- 降低衝突 - 雙方坐下來好好談,比在法庭上對峙好多了
- 彈性更大 - 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安排,不用受限於法院的判決
但要注意的是,協議離婚並不等於隨便簽個紙就行了。我們還是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走程序,避免日後又出問題。
二、協議離婚的基本要件
要完成協議離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註1):- 雙方同意離婚
- 簽署書面協議書
- 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
- 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缺一不可喔!特別是最後一步登記,如果沒做的話,即使簽了協議書也不算正式離婚。
三、離婚協議書需具備事項
若沒有在辦理離婚時一併簽署日後如何行使相關權利的離婚協議,則對雙方都是潛在的風險。一份完整的離婚協議書,通常會包含以下內容::
(一)雙方基本資料
寫清楚雙方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等,還有見證人的資料。這些看似簡單,但可別漏掉了!
(二)離婚意願聲明
明確寫出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例如可以這樣寫:「經雙方同意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訂立本協議書…」
(三)財產分配及贍養費
若雙方沒有就財產制特別約定,
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30-1條)(註2) ,離婚後配偶間尚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主張,即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兩人財產差額半數。不過基於契約自由,也可以自己商量怎麼分配。記得要把房子、車子、存款等重要財產都講清楚。
而贍養費則是一方同意給予另一方在離婚後生活所需之費用,若同意給付也可約定以一次給付方式或每月給付等方式。
(四)子女監護權(親權)
如果有未成年的小孩,要約定由誰來當監護人。可以是爸爸或媽媽單獨監護,也可以共同監護。重點是要為孩子著想,別把小孩當成報復對方的工具。
(五)子女扶養費
離婚並不影響父母與其子女法律上仍為直系血親的關係,自然仍與子女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因此不論是否取得子女親權,雙方均可對於撫養費之給付於協議書中加以約定。
給付方式亦以雙方合意為之,例如係每月或每年給付等,給付至子女成年(18歲)或一定年紀?均是常見的約定方式。至於扶養費的金額可參考主計處針對各縣市所發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
(六)探視權安排
不管監護權歸誰,另一方通常都有探視的權利。
建議雙方在約定會面交往頻率時盡量明確,協議中使用不確定的用語,如「於未成年子女方便時」得進行會面交往,實際執行上容易發生爭執,亦可能因此進入訟爭,因此建議尋求專業建議,將週數、日數、寒暑假、過年期間、特殊節日,接送時間等均鉅細彌遺以白紙黑字方式明定。
(七)其他特約事項
考量每對夫妻間相處之特殊性,可能有其他事項需於離婚前加以討論,決定離婚後之相處方案等,如夫妻間共同經營業務、夫妻之親屬長期由對方照料,或是有其他職業上特殊狀況,亦可在協議書中一併約定。
惟與前述契約自由的限制相同,不可約定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曾有夫妻於離婚協議中約定對方「終身不得與小三結婚」,除了契約解釋上可能對於第三者的特定有疑義外,這樣的約定亦因有涉婚姻自由的不當限制而產生違反公序良俗的爭議。
四、注意事項
(一)找專業人士幫忙
簽署離婚協議因所涉權益重大,且簽署後如未經對方同意,亦難以任意更動內容,因此建議在雙方共識薄弱之情形,雙方可尋求律師或其他相關人士之專業協助,除了能達成內容較詳細準確之協議內容,同時因透過第三方溝通,亦可避免夫妻協商過程中再次衝突。
(二)內容要明確
訴訟上與契約有關之爭議有一定比例是協商時用語不明確或過於籠統抽象,造成日後爭訟破口。寫協議書時要盡量具體明確,避免使用「適當的」、「合理的」這種不清不楚的字眼。
(三)保留證據
即使是和平離婚,也建議保留一些相關的證據。這不是不信任對方,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畢竟人心難測,萬一以後又起爭執,有證據總是好的。
五、結語
能在和平的狀況下離婚固然是好事,婚姻的結束同時也是嶄新人生的開始,雖然離婚協議書在網路上有各種範本可以下載,在簽署時仍不可不慎,用語不夠精確或缺乏實務經驗,仍有可能使紛爭再燃,例如事後被要求分配剩餘財產、改定親權或會面交往等,實務上案例多不勝數。
如對文章內容有進一步問題,或想找律師協助審閱、撰擬離婚協議書,歡迎點擊LINE免費諮詢按鈕詢問及索取最新2024年離婚協議書範本。
六、常見問答(FAQs)
- 協議離婚一定要找律師嗎?
法律上沒有強制規定要找律師。但如果涉及複雜的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問題,建議還是諮詢專業人士比較安心。
- 協議書一定要公證嗎?
不一定要公證。但如果擔心日後有爭議,可以考慮公證,這樣會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 簽了協議書就算離婚了嗎?
還不算!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算正式離婚。別忘了這最後一步喔!
- 離婚證人要具備什麼條件?
需滿18歲且為有行為能力人,並需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無親等、居住區域之限制,證人縱與當事人素不相識,效力不受影響。
註1:
民法第1050條(離婚之要式性):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註2:
- 法定財產制:各自現存之婚後財產-各自婚後負債=各自剩餘財產,再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但就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 分別財產制: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
- 共同財產制:共同財產雙方各得半數,另有約定者從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