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什麼?怎麼聲請?類型、要件、聲請程序一次看!
在面對家庭暴力時,許多人感到無助和恐懼。保護令是法律提供的一項重要工具,旨在保障受害者的安全,防止暴力行為的持續發生。然而,許多人對保護令的了解有限,不知道如何聲請或使用保護令來保護自己和家人。本文將詳細介紹保護令的定義、類型、聲請程序等,律師帶您全面掌握如何保護自己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目錄一、什麼是保護令?
二、保護令的類型
(一)緊急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三)通常保護令
三、怎樣算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行為
(二)家暴法所定家庭成員
四、保護令保護項目
五、聲請保護令的程序
六、保護令的變更與撤銷
七、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八、結語
九、常見問答(FAQs)
一、什麼是保護令?
保護令是針對遭受家庭暴力或親密關係中的暴力行為,由「法院」核發的保護命令。這個命令可以要求加害人離開被害人的住居所、工作場所或生活環境,防止暴力行為的繼續發生,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依據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簡稱家暴法)。
二、保護令的類型
(一)緊急保護令
- 情況: 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且面臨即時急迫危險時。
- 聲請人: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於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聲請。
- 核發程序: 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保護令,不需開庭。
- 效期: 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為72小時,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二)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是指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為了保護被害人而臨時發出的保護措施。
- 情況:因受家庭暴力而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但沒有急迫危險。
-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之。
- 核發程序:法院通常在一週內至一個月內核發或開庭調查。
-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
(三)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是經法院開庭審理後,核發有一定期限之保護令。
- 情況:持續受到家庭暴力(註1)、情節非屬輕微者,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認有聲請保護令之必要。
- 聲請人: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之。
- 核發程序:法院需經開庭審理程序。
-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期限為一年,最長期限為二年。到期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為二年以下,不限次數)。
三、怎樣算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行為(註2)
根據《家暴法》第2條第1、4、5款,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例如:虐待、傷害、言語羞辱、性侵害、恐嚇、脅迫、過度控制家庭財務、阻礙被害人工作等。
(二)家暴法所定家庭成員(註3)
根據《家暴法》第3條,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關係者、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者。
四、保護令保護項目
保護令可以包括多種保護措施
(註4),例如:-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
- 命遷出住居所
-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如工作場所、學校)
-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會面時間和地點
-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禁止重製、散佈性影像
五、 聲請保護令的程序
(一)蒐證
準備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相關資料,如驗傷診斷證明書、受傷照片、錄音或錄影、報案紀錄等。如果有目擊證人,也可以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二)向法院遞出聲請狀
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時,需向法院遞出保護令聲請狀,詳述遭遇的家庭暴力情況及所需的保護措施,並附上相關證據和證人的聯絡資訊。
如果您有安全上的顧慮,在聲請狀上可以不寫聲請人或受害者的住址,只需寫送達的地點。
(三)法院審理與裁定
法院會根據案件情況安排開庭次數,通常會在受理後一個月內完成審理,決定是否核發保護令。
開庭時需向法官陳述被施暴的時間、地點、當時狀況,以及核對是依要聲請何種保護措施(參四、保護令保護項目)。
六、保護令的變更與撤銷
若被害人或加害人的情況發生變化,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的內容;當暴力威脅消除或其他特定情況下,被害人或加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保護令。
七、違反保護令的後果
違反保護令的加害人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將面臨法律處罰,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註6)。如果加害人還有傷害行為,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傷害罪告訴。
八、結語
無論是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還是通常保護令,都在不同情況下為被害人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護。若你或你的親友正面臨家庭暴力,不要猶豫,立即聲請保護令,讓法律成為你們的堅強後盾。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透過LINE免費諮詢。
九、常見問答(FAQs)
- 向哪裡的法院聲請保護令?
被害人之住居所地、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 保護令是否會影響工作?
保護令主要是保護被害人的安全,不會直接影響其工作,若加害人在被害人的工作場所騷擾,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其遠離特定場所之保護措施。
- 保護令的聲請費用是多少?
保護令的聲請是不收裁判費的。如被害人因聲請通常保護令而委任律師處理,可以聲請法院命加害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註7)。
- 保護令可以延長嗎?
可以,通常保護令即將到期前,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保護令的期限,但被害人仍需提出有利的事證及理由。
- 如何確保保護令被執行?
被害人發現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的行為,立即聯繫警察,以確保保護令的有效執行。
註解
註1:「偶發性」、「一時性」家庭暴力行為,並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範疇。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729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抗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抗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參照。
註2:家暴法第2條第1、4、5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式。
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註3:家暴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註5:家暴法第19條第1項:「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家暴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二、規劃或安排其到庭、離庭時使用不同於加害人之入出路線及等待空間。
三、無障礙及其他相關措施。
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需法院提供前項措施者,應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陳明。」
註6:家暴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註7:家暴法第14條第11款:「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