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字離婚就法院見?裁判離婚有這麼簡單嗎?
一、什麼是裁判離婚?
(一)10種裁判離婚事由
(二)其他重大事由
(三)符合「重大事由」判准離婚案例
二、裁判離婚成本
(一)裁判離婚程序要多久?
(二)裁判離婚要花多少費用?
三、裁判離婚流程
四、結語
五、常見問答(FAQs)
一、什麼是裁判離婚?
簡單來說,裁判離婚就是由法院介入,根據一方的請求,審理後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程序。這通常發生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必須訴諸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根據民法1052條,裁判離婚主要有兩大類依據:十大法定事由、其他重大事由:(一)10種裁判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列出了以下10種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
這些事由都相當嚴重,直接危及婚姻關係的根基。不過,現實生活中的婚姻問題往往沒那麼極端,所以法律還提供了一個彈性的選項。
(二)其他重大事由除了上述10項明確列舉的情形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還規定:
- 案例一:疑心病重導致婚姻破裂
- 懷疑配偶外遇
- 盜用對方帳號密碼
- 僱用私家偵探跟蹤
- 反覆情緒勒索、精神虐待
在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中,法院認定以下行為已構成離婚的重大事由:
這些行為嚴重破壞了夫妻間的信任關係,使婚姻難以維繫。
- 案例二:財務糾紛與生活安排不當
- 夫妻間存在嚴重的財務糾紛
- 妻子長期在深夜照顧他人,忽視丈夫感受
- 雙方產生嚴重的不信任
在100家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中,法院認定以下情況已足以判准離婚:
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沒有明確的外遇行為,但長期的生活安排不當也可能導致婚姻破裂。
裁判離婚的時間成本較高,從提起訴訟到最終判決可能需要數月甚至數年的時間,期間包括撰擬起訴狀、調解(約1~3個月)、開庭審理(約半年~1年)及提出書狀攻防,最終法院宣判等流程。
如果一方對判決不滿意,可能需要進入上訴程序,會延長整個離婚過程的時間。每個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都不盡相同,所需時間也會有所差異。有些案件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例如涉及子女監護權或財產分配等複雜問題。所以,做好長期抗戰的心理準備很重要!
(二)裁判離婚要花多少費用?- 裁判費
裁判費是法院處理案件的費用,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原告)需要先行支付裁判費用,第一審離婚起訴的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上訴第二、三審則均為新台幣4500元,如果涉及財產權(剩餘財產分配)就會根據個案依訴訟標的金額來計算(註2)。
- 律師費
律師費則因律師的經驗、專業度和案件的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
委任律師辦理離婚訴訟的費用範圍可以從通常在新台幣 5 萬至 30 萬元之間不等,有些複雜的案件(例如涉及剩餘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權爭議)可能會收取更高的費用。
建議大家在正式委託律師前,了解一下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很多律師都提供免費的初步諮詢,不妨多多利用。
向管轄家事法院(註3) 遞出「家事起訴狀」,並附上證物(戶籍謄本及佐證起訴狀內事實的證據),如果不確定怎麼寫,最好找律師幫忙,以免因為不符合要求被法院駁回。(二)強制調解
在正式進入訴訟程序前,法院會先安排調解。這是給雙方一個和解的機會。如果調解成功,就不用再打官司了。但如果調解失敗,案件就會進入正式的訴訟程序。
(三)開庭審理這個階段通常包括:
- 準備程序:法官了解案情,確定爭議焦點
- 言詞辯論:雙方當庭陳述意見
- 書狀攻防:雙方透過書面文件進一步說明立場、提出證據
整個過程可能需要3-6次不等開庭。
(四)法院判決在聽取雙方意見、審查所有證據後,法官會做出判決。判決結果會以書面形式送達雙方。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20天內提出上訴。
四、結語
裁判離婚是一個複雜而艱難的過程,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牽涉到情感、財產、子女等多方面的考量。我們希望通過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全面地了解裁判離婚的各個方面。
記住,即使婚姻走到盡頭,生活還是要繼續。無論結果如何,希望你能夠勇敢面對,為自己和家人開創新的未來。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透過LINE免費諮詢按鈕詢問。畢竟,在這個人生的重要關頭,多一分準備,就多一分保障。五、常見問答(FAQs)
雖然法律上不強制要求必須有律師代理,但考慮到裁判離婚程序的複雜性,我們強烈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你避免很多法律陷阱,也能在訴訟策略上給你專業建議。
可以。如果被告收到開庭通知後不出庭,法院可能會依原告的主張做出判決,但法官仍會審慎評估證據。
當然。即使進入訴訟程序,雙方隨時都可以達成和解。法官也會鼓勵雙方尋求共識。
註解
註1: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此乃緣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非積極破綻主義,經原判決說明綦詳。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註2:家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註3:家事事件法第52條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當事人得以書面合意定管轄法院,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法院管轄者,由被告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參考資源
家事起訴狀範本黃柏榮律師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