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天價贍養費容易嗎?贍養費常見迷思解析

贍養費

在臺灣,媒體報導中常見名人離婚拿到數億「贍養費」,造成很多人對於贍養費的請求存在不少迷思,天價贍養費的請求真的有那麼容易嗎?在以下文章,將詳盡分析贍養費之性質及分享實務見解,幫助讀者更了解我國贍養費之規範及實際操作。
目錄

一、什麼是贍養費?

二、協議離婚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一)如何協商贍養費?

(二)贍養費約定的法律效力

三、裁判離婚時的贍養費請求

(一)民法第1057條

(二)法院如何計算贍養費?

四、贍養費、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傻傻分不清楚?

(一)扶養費

(二)剩餘財產分配

五、贍養費請求的實際案例

(一)案例一:協議離婚請求贍養費成功案例

(一)案例二:裁判離婚請求贍養費成功案例

六、贍養費請求的挑戰與解決方案

(一)嚴格的法律要件

(二)行政院提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七、結語

八、常見問答(FAQs)

一、什麼是贍養費?

贍養費是一種在離婚後,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以保障其生活需求的費用。所以贍養費並非等同賠償金,而是幫助經濟弱勢之一方在離婚後仍能正常生活的補助費用。若於婚姻期間有受他方之侵害(如暴力、外遇),則應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是贍養費。

二、協議離婚可以請求贍養費嗎?

可以。目前的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實務判決,夫妻可以通過協議決定贍養費。

實務認為:兩願離婚的贍養費約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不適用民法第1057條的法定要件(詳見第三段)。(註1)協議離婚時,夫妻可自行協商贍養費數額和支付方式。協議約定贍養費通常比訴訟更簡單且迅速。

(一)如何協商贍養費?

協商贍養費時,雙方可以考慮各自的經濟狀況、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將來未成年子女由誰負責養育、以及未來生活需求等因素,約定雙方可接受的數額。只要雙方同意並協議好金額和付款方式,並清楚寫在離婚協議書上,當離婚登記生效後,這個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贍養費約定的法律效力

贍養費約定一經約定於離婚協議書上,並有載明得逕付強制執行之條款並經公證,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如果沒有經公證,也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向有管轄之法院起訴請求。

三、裁判離婚時的贍養費請求依據

(一)民法第1057條:
💡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分析上開條款,要件有:

贍養費
  1. 雙方是經過法院裁判離婚:倘若雙方已經協議離婚的話,就不能透過法院訴請對方給付贍養費。
  1. 請求方生活陷入困難:指沒有財產同時也沒有謀生能力。假如當事人正值青壯年、能夠出去工作賺錢,或是即便沒財產也能自立謀生,就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1. 請求方無過失:關於是否有過失雖是經由法院判定,但仍可以參考民法1052條(註2)所規範之十款請求離婚要件。

(二)法院如何計算贍養費?

法院在計算贍養費時,會考慮請求者的身分、年齡、自立謀生的能力、生活程度,以及被請求者的財力來綜合判斷,重點在於保障請求者的「個人生活所需」。(註3)

四、贍養費、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傻傻分不清楚?

贍養費

(一)扶養費

扶養費主要是確保應受扶養人(註4)的生活與支持而設。

例如,夫妻離婚時通常會面對小孩的扶養費問題。法院通常會和小孩的監護權一起處理。小孩向離婚父母之一方請求扶養費的法律依據,分別規定在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和民法第1116條之2。

(二)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分配」規範於民法1030-1條,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夫妻現有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負債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要求分一半。這是對配偶在婚姻中貢獻的保障,與離婚後生活保障不同。

五、贍養費請求的實際案例

(一)案例一:協議離婚請求贍養費成功案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22號判決

在該案例中,兩造協議離婚時已約定,男方應每個月給付20萬元贍養費於女方,直至任一方死亡為止。雖男方抗辯,給付至任一方死亡為止並不符合贍養費之給付目的、每個月給付20萬元對於男方之經濟負擔過重,

但法院認為,雙方協議之贍養費與法定之贍養費有別,且雙方於訂約時應已衡量雙方經濟條件,故判決女方勝訴。

(二)案例二:裁判離婚請求贍養費成功案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

在該案例中,法院已經認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言語暴力、恫嚇之情形存在,又考量到被上訴人離婚時已經47歲,且患有糖尿病等併發症,且上訴人每月月薪約6萬,故判決認被上訴人得請求每月4,500,三年共計16萬2,000元之贍養費。

六、贍養費請求的挑戰與解決方案

(一)嚴格的法律要件:

依照上面的說明,訴請裁判離婚時不一定能成功請求贍養費。因為能否請求贍養費通常與裁判離婚的原因有關,所以建議想要請求贍養費的讀者,在訴請離婚時應該準備好相關證據和文件,並尋求專業離婚律師的幫助,以滿足法律要求。

(二)行政院提出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1. 行政院於110年8月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註6),相較於修法前關於贍養費之請求規定,其中更增列「結婚未滿二年」、「有事實可以證明對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等減輕或免除贍養費給付義務之事由。並且明確規定,請求權人若再婚,就不能再向對方要求贍養費。
  1. 從上述修正條文可以看出,雖然修法草案已明確表示夫妻可以通過協議約定扶養費,但未來請求贍養費將有更多限制和條件。此外,由於「顯失公平」的標準目前仍缺乏實際案例解釋,因此請求贍養費的難度是否會大幅增加,還需要觀察。

七、結語

透果法院裁判請球贍養費的請求要件雖然嚴格,但通過了解法律制度和尋求專業協助,可以提高成功的機率;若想透過協議方式達成贍養費的協議,也可透過具有談判經驗的專業律師協助以達成共識。如果您對本文內容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資訊,歡迎通過LINE進行免費諮詢詢問!

八、常見問答(FAQs)

  1. 什麼是贍養費?

    贍養費是離婚後,由一方支付給另一方以保障其生活需求的費用。

    1. 我可以在協議離婚中請求贍養費嗎?

      可以,您可以在協議離婚中請求贍養費,並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1. 法院如何計算贍養費的數額?

        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婚姻期間的生活水準、離婚原因等多種因素來計算贍養費的數額。

        1. 贍養費和生活扶養費用有什麼區別?

          贍養費是夫妻於離婚後,由一方支付另一方保障生活需求的費用;而扶養費則是保障需扶養人(如父母、子女)的費用。兩者要件、請求對象皆不同。

          1. 贍養費有請求時效嗎?

            有的,依民法126條及修正草案第1057-4條規定,贍養費之請求有5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請求時應多加留意。

            1. 如何尋找專業的律師協助贍養費請求?

              建議選擇具有豐富經驗和良好口碑的律師,可以參考我們網站上各個律師的專業領域和自己的需求決定。


            2. 註解

              1. 註1: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27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參照。
                1. 註2:
                  1.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註3:最高法院96年度269號判決意旨參照。

                    註4:民法1116條有規範應受扶養之人順序: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註5: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註6:

                    黃柏榮律師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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