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拒絕代驗合理嗎,消費者該怎麼做?
  • By 黃柏榮律師
  • Date Icon
    民事訴訟
  • Date Icon
    21 April 2024
民事訴訟

近期有網友在「靠北建商2.0」表示,網友委託驗屋公司代為驗收預售屋,結果建商竟表示「只能自己驗收」,更強調合約上沒有提到屋主可以委託驗收「必須照合約走,白紙黑字寫的清清白白」,更要求「驗屋只能1個人進去看,且驗屋的時間只能5分鐘」超過時間就會趕屋主出來。更嗆說如果驗屋公司的人進來,就會提告人員非法入侵。

目錄

一、建商這樣主張是否合理?

首先我們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第13點「驗收」規定,建商有義務通知消費者驗收,並將查驗後之房屋瑕疵完成修繕。本條項內容即保障消費者在交屋前得確認屋況問題,並請建商針對瑕疵修繕,然而消費者並非工程專業背景時,筆者認為此時如委請代驗公司應視為手足之延伸,屬於消費者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代驗公司所為合理測試結果均歸屬消費者,如建商無故以合約未記載代驗、非屋主不得進入、五分鐘驗屋等等說詞阻礙消費者驗屋,恐怕違反上開規定目的,甚至違反誠信原則。

二、TIPS: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

三、律師建議

消費者如遇到建商堅持不讓代驗公司進入檢測時或要求5分鐘內檢測完畢等不合理要求時,建議消費者可以錄影存證,並在驗收單註明如「無法測試」、「瑕疵未能確認」或「建商拒絕配合驗收」等文字,並發函建商、主管機關,通知上開情事,保障自身權利,並避免被建商主張違約。 在高房價的時代,建議消費者購買房地時應審慎地利用契約審閱期間,就合約內容部分加以仔細審閱,例如驗屋部分有所疑義時可以透過雙方磋商加入消費者得委請的驗屋公司代驗的約定,避免交屋時發生契約疑義,而其他契約內容也應加以比對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條款或是否具不公平的約定。(可參考購屋觀念】買房前必看! 預售合約的7大重點!丨https://www.leju.com.tw/page_video/view/114)

黃柏榮律師

黃柏榮律師,定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於臺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臺東執業。
黃柏榮律師的專業領域除傳統民、刑事案件外,著重於公司商務法律、經營權爭奪問題、不動產法律事務,包括公司法規遵循、合約審閱、企業結合及智慧財產權紛爭解決、土地開發、不動產法律問題等。

LINE 免費諮詢

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加入律巨人的LINE帳號,立即免費諮詢!

LINE ID:@legalgiant
馬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