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住宅漏水之二三事- By 黃柏榮律師
- 民事訴訟
- 12 April 2024
隨著臺灣住宅「高齡化」後,伴隨者屋內管線老化,衍生出許多漏水的問題,為現今鄰里間常見的民事紛爭之一,就漏水的類型主要可分為結構性漏水與管線漏水,前者如頂樓漏水,後者如天花板上方管線漏水等,當屋內發生漏水時,該如何處理?由誰修繕?求償範圍等為許多民眾的疑問,本文就此提供以下建議:
目錄
一、首先確認漏水源頭
當屋內發生滲水情形時,民眾得委請水電技師,初步檢測,漏水位置、漏水原因,並請水電技師提供初步的書面文書,作為向樓上住戶或管委會(下稱責任人)請求修復或賠償之依據,當責任人不願配合檢修或對於檢測結果置之不理時,建議以存證信函通知責任人該漏水情形,並約定檢修時間。
二、其次,責任人置之不理時
除前開建議寄發存證信函外,民眾得考慮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藉由調解委員居中,協助雙方溝通,達成修復漏水位置以及賠償之共識,如調解不成時,民眾此時得向法院訴請修復漏水位置,並請求因漏水所生損害之賠償等,在訴訟過程中,民眾得依案件進行狀況,向法院聲請囑託由專業之鑑定單位如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或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等單位,鑑定漏水位置與原因等,在取得確定之勝訴判決後,得向責任人聲請強制執行,請責任人配合修復。
三、首先是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具修繕責任
公寓大廈常見的漏水類型,無非如給水管、污水管滲漏或頂樓漏水等情,如該滲漏管線、滲漏區域非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專有或經約定專用部分,原則上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修繕或管理維護之責,除非該滲漏,是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則例外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修繕責任。
當通知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下統稱管委會)進行修繕後,管委會仍不願意修繕時,作者會建議當事人兩者方式:
1. 利用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將應修繕事項作成決議,如管委會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執行上揭決議時,住戶得請主管機關裁罰管委會之負責人。
2. 訴請法院請求管委會負擔修繕責任。
四、如果是因滲漏可求償之範圍
當發生滲漏情形時,住戶可向管委會請求因該滲漏而生之損害,諸如裝修、傢俱、清潔、消毒等費用之賠償,並得因滲漏情形請求相當數額之精神慰撫金。